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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項目暫定資金比例的規定

法律分析:工程暫定金額在工程招標文件中有規定。如果工程設計有招標控制價,暫定金額通常為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造價的10~15%,以供參考。暫定金額壹般不得超過預計總成本的20%。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項目,暫列金額應根據招標文件編制,並包含在其他項目費用中。按工程量單價計價的項目,暫列金額應單獨計算。暫定金額為業主預備費,由業主咨詢工程師事先確定,並填寫在招標文件中。

在監理人報發包人批準後,暫定金額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也可以不使用。

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壹步推進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完善市場化工程造價制度,加強市場化工程造價法規建設,加快工程造價管理立法,依法規範市場主體定價行為,落實各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完善配套管理制度,為“企業自主報價、競爭形成價格”提供制度保障。細化招投標和合同訂立階段的相關工程造價條款,為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結算和合同價款支付打下堅實基礎。按照市場決定工程造價的原則,全面清理現有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和計價依據,消除對市場參與者定價行為的幹擾。大力培育造價咨詢市場,充分發揮造價咨詢企業第三方專業服務在造價形成過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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