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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是如何處罰的?

違反《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條屬於無證駕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無證駕駛是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時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主要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和住址是指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的當事人的姓名和常住地址。

(2)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是指當事人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的事實。

(3)處罰依據是指用來處罰當事人的具體法律法規。

(4)處罰內容是指對違反道路安全的當事人將給予何種處罰的內容。

(5)時間是指當事人違反道路安全法的行為。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1項、第1項、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或者在機動車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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