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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需要證明還錢嗎

只要妳欠錢,證據就不夠。當事人還需要提供借貸雙方的身份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如收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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