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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法律分析:(1)主體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各種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可以建立勞動關系,個人之間可以建立勞動關系,個人與各種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可以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時應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法律規定;(2)勞務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是以勞動行為的結果為支付對象的合同。無論是提供運輸服務,還是提供各種承包服務,勞動合同都強調勞務的結果。勞動合同壹般按結果支付勞動報酬;(3)勞務合同的內容隨意性極大。除民法的壹些強制性規定外,勞動合同雙方完全可以憑自己的自由意誌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和相應條款;(4)勞務合同是雙務且無必要的合同:在勞務合同中,壹方必須為另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所以勞動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另外,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絕大多數勞動合同都是不必要合同,即法律對勞動合同的成立形式不作強制性要求。口頭合同壹般是允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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