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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委托訴訟代理人通知書意味著什麽?

法律分析:檢察院律師函告知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進行辯護。至於是否委托辯護,是當事人的權利。既然是權利,當事人也可以放棄。我國法律還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沒有辯護人,法院也會指派辯護人。因此,只要當事人不屬於上述情形之壹,檢察院就不會強制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當事人不願意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自然可以放棄委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第四十五條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委托訴訟代理人行使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權和控告權,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他們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控告或者檢舉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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