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二類多層建築的防火間距設置為6m。
2.規定壹級、二級耐火極限的高層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3m。
3.當兩個車間相鄰較高壹側的外墻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不受限制,但甲類車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4m。
4.甲、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
5.圍墻與廠內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5m,圍墻兩側建築物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築物的防火間距要求。
6.除乙類第6項外,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與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
7.對於民用建築,當兩棟建築相鄰較高壹側的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較低壹、二級耐火建築的屋面高出15m範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耐火間距可不受限制。
8、民用建築中,兩個高度相同的相鄰建築的壹、二類耐火等級,當相鄰外墻的任何壹側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以不受限制。
9.甲類貨物倉庫與重要公共建築和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
10、甲、乙類廠房與普通單層、多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
11,甲類貨物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0m。
12.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距離不應小於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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