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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申請制造和銷售任何食品。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申請制售冷食和生食。

根據有關規定,中等職業學校、普通中學、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食堂不得申請生產和銷售冷食、生食。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配送冷食、生食、自制冷凍飲品(包括冰淇淋、酸奶、乳酸發酵飲料、鮮榨果汁等冷凍飲品)、裝飾糕點等冷加工糕點,但以半成品形式配送到門店後用鹽水烹制的熟肉制品和現場制作的涼菜、沙拉等冷食除外。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裝)應當標註產品信息,如加工單位、生產日期或批號及時間、保質期、儲存條件、食用或加工方法等。

應建立食品追溯體系,食品采購和配送臺賬應采用信息化管理;制作產品配送單(發貨單)壹式兩份以上,內容包括配送單位名稱、配送對象、發貨日期、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發貨人、收貨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壹規劃,改善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善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商店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和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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