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賣淫嫖娼的行為人,壹般不構成犯罪,屬於違法行為,壹般處10-15日拘留,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嫖娼涉及下列情形的,可能構成犯罪:
(1)賣淫女為幼女(14周歲以下),涉嫌強奸罪。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與其發生性關系。不管幼女是否自願,都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
犯傳播性病罪,明知是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