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高或者維持原待遇,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不需要經濟補償。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3.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依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