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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同糾紛的依據是什麽?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有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基本方法是雙方協商解決問題。發生爭議後,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友好協商,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壹致意見,解決爭議。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護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於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盡力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產生的糾紛,要實事求是,分清輕重緩急,合理解決。

4、合同糾紛,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並且必須考慮足夠的時間申請仲裁或起訴等等。

1.雙方和解:和解是指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產生的爭議。2.第三方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協調雙方利益,使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方式。3.仲裁: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協議,自願將雙方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方進行仲裁。4.訴訟。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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