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主要來自不同的法律傳統:習慣法和民法。也就是說,加拿大在法系分類上屬於混合法系。加拿大的法律制度顯示了英國和法國的法律傳統,是17、18世紀殖民者帶來的。這壹特點在英國普通法傳統和魁北克民法典的重要性中得到了突出。
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英國的普通法體系形成了今天加拿大十個省和三個地區的法律基礎。這壹制度的規則基於多年來不斷發展並隨著形勢變化的先例、司法裁決和習慣做法。
魁北克民法屬於大陸法系,以法國體系為基礎,這壹體系的源頭可以追溯到拜占庭皇帝Justian的法律規則。法國民法相當廣泛地列出了法律原則,並且比習慣法更少依賴案例。1994 65438+10月1對民法做了很多修改,主要意圖是讓它符合現代生活。然而,在公法方面,習慣法的原則適用於其他省份和魁北克。
隨著時代的發展,傳統的魁北克民法發展出了自己的特色,以適應加拿大社會的發展變化。政府可以制定新法律或廢除舊法律。國會或省議會可以通過立法來取代與同壹條款相沖突的習慣法。
壹些省份設立了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習慣法和新立法的修訂、現代化和改革,並提出建議。
在制定新的立法時,政府和立法者都受加拿大憲法的約束。在加拿大,憲法明確規定了政府的性質、選舉方式、每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以及聯邦和省政府的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