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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

法律分析:我國司法解釋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犯罪嫌疑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是違法所得數額達到三萬元以上的。二是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共計五百份以上的;四是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總份數達500份以上的;第五,其他情節嚴重的也要追究。

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制作、銷售假冒他人

(壹)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總數在五百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總份數在500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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