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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師哪個好?

律師和法官誰更好?人們經常問的壹句話。如果說律師有證明權,法官有鑒定權;律師有權提出建議,法官有權采納;律師有權辯論,法官有權判決。無論如何,法官的權力要大得多。簡而言之,律師的權利是委托人賦予的,法官的權力是國家賦予的。誰的權力最大?壹目了然。但律師的權利有壹項是可圈可點的,業內人士都知道,那就是“撤”的權利。這個權利是指律師要求可能導致結果不公的法官回避,也就是要求法官下課換人,被回避的法官就不能再做了。誰更好?只是外行人的言論。回避只發生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講的是事實和證據,任何違反規則的人都會受到懲罰。權力再大,也比法律大,高了也不可能越過紅線;再小的利潤,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再低的職位,都享有法律面前的平等。律師和法官的工作和性質不同,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回避不僅適用於法官,在其他司法程序中也會發生。主要條件如下: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②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如果不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審判人員未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的,審判機關有權決定回避。在作出回避決定之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回避申請被駁回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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