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的利息為(1)執行金額=已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遲延履行期間已清償債務的利息。
(2)債務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已支付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2×延遲履行期間。
在強制執行欠款時,法院可以要求強制執行利息。申請強制執行後,可以要求對方償還不執行過程中欠款產生的利息,包括債務的利息和加倍債務的利息,按照公式計算加倍債務的利息。
可以要求利息。向法院申請執行後,如何計算利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重復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 1.75×遲延履行。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分別按照以下標準交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裁定的,按照以下標準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