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保證責任
它所承擔的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第二,連帶責任
債權人給付責任是指當債務達到償還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保證人有抗辯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保證人責任被撤銷,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債權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所有保證人都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