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學者杜德·理查森(Dudle Richardson)解釋說,票據作為壹種權利的財產,其完整的法律權利只有通過交付才能轉讓(或許需要轉讓人背書)。受讓人只要善意取得票據,並向轉讓人支付對價,就取得了票據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財產的完全所有權,而不受其他權益的約束。
日本著名商法學者Ryutaka解釋說,票據上的債務是基於票據本身,與法律行為(買賣、消費借貸等)的存在或有效與否無關。)以上就是出單和收單的原因。即使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由此產生的票據債務也不受影響。
臺灣地區學者李欽賢解釋說,雖然票據法律關系是因基礎法律關系而成立和發生的,但票據行為本身絕不是對票據基礎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的褒揚,而是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創設壹種新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因此,基礎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和票據行為所創設的權利義務是獨立存在的,互不影響。
臺灣省學者梁玉賢解釋說,如果沒有有價證券,不需要明確說明理由,就可以主張對有價證券享有權利的是票據持有人。票據具有法律要件的,其權利立即成立,不詢問其法律行為的理由。
中國大陸《票據法》解釋為:所謂票據無效,是指票據權利符合票據法條件即成立,與票據發生的原因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