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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法律行為的性質是什麽?法律行為的本質是什麽?舉幾個例子。

壹、概念和性質。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通則所采用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它是表意的、有目的的,不包括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具有法律適格性的特征,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嚴格來說叫“法律行為”,我國民法叫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應該是民事主體以產生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

2.應該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的行為;

3.應該是合法行為。

三、壹項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上述三個特征,缺壹不可。比如某地發生地震或戰爭,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而是自然行為和社會行為;比如,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生活中的壹些誤解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又如,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如果兩個人同意盜竊,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因為這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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