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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去哪裏起訴?

法律分析:普通民事案件應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應當向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有幾個被告,而他們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不在同壹地區,他們可以向其中任何壹個地區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下三種情況,原告可以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對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對被勞動改造和監禁的人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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