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住宅區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翻建、改建,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同時,《城市規劃法》明確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占地顯然是壹種建設行為,必須事先經過規劃部門批準,並辦理相關手續。因此,擅自“加高”的行為是違法的,加高部分屬於違法建設。
在我國《物權法》和《民法通則》中,對采光通風的侵權處理和賠償有明確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已經造成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結果的,應當盡快拆除,恢復原狀。已經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擅自“加高”不僅侵犯了通風采光等業主相鄰權,也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應盡快停止施工,拆除違章建築,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