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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作虛假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宣傳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

(四)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

上述案例的不規範行為並不是壹個單項。我們來看看都涉及哪些條款。

1,保健品不具有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任何聲稱保健品治療疾病和預防疾病的行為都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性要求。

2.保健食品廣告必須經過批準,保健食品廣告中應明確標註“本品不能代替藥品”。

3.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述案例中用紅色對比兩種產品的成分,也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

4.隨著疫情防控的常態化,全國多個省份的市場監管部門作出如下聲明:嚴禁以疫情防控為名對保健品進行虛假宣傳或誇大宣傳,不得明示或暗示其經營的保健品對新型冠狀病毒有免疫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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