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審判助理崗位主要有書記員、法警;其他輔助人員包括會計、司機和店主。書記員的職責是在法官的指導下準備、記錄、整理、起草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法官助理是指專職輔助審判工作的司法人員。他們在法官的監督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件以及與案件準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助理法官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議要點,總結摘錄證據,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經法官審查確認,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的相關事宜。
資料開發助理法官應當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閱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議要點,總結、摘抄證據;
(二)組織庭審前的證據交換;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須經法官審查確認;
(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的有關事宜;
(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和辯護人的來訪,查閱案卷;
(六)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七)辦理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等事項;
(八)協助法官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九)準備與案件審理有關的參考材料;
(十)辦理案件管理的相關事務;
(十壹)根據法官的指令起草法律文書;
(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工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試用助手?百度百科-法官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