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值得註意的是,這裏的規定並沒有明確定義“股票業務”,其範圍可以理解為極廣也可以理解為極窄。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傾向於廣義理解。商業銀行不僅可以直接投資股票,還可以從事股票發行和承銷業務。這種模糊的定義為商業銀行間接介入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壹定程度上從事了涉及股票的金融業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的不準確理解,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準確界定,這在即將修訂的《商業銀行法》中得到最好的體現。
3.此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與銀行業、信托業與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機構分開設立。這也充分體現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第二,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法律限制。中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作出壹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裏只涉及兩種債券,金融債和國債,不涉及企業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