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鄉(鎮)村公共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設立的公益組織,經依法審批,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用於公益事業的非農業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2、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聯合興辦企業,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參考資料:
/ZC kjs/jjf/201403/147572 . 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