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壹些現實原因引起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產所有者的報復,或者嫉妒或者其他類似的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造成失主財產損失,是他的犯罪目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犯罪客體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產,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行為人故意毀壞本法另有規定的特定財物,危及其他客體要件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比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分則第二章的有關犯罪處罰。銷毀是指通過焚燒、粉碎等方法使所有物品失去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其價值或使用價值的部分喪失。破壞公私財產的方式多種多樣。但如果行為人使用了放火、突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關罪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