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壹)行政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中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所作的修改。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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