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大,有新版偽造人民幣或者其他制造、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數量較少的,由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的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申請鑒定。收繳和鑒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