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分為:
(1)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4)降職;
(五)辭退;
(6)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限如下:
(壹)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3)記大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職級。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銷職務的,按照規定降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