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壹表決組半數以上債權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該組總債權數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該重整計劃草案由該組通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說明重整計劃草案,回答詢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的投資人代表可以列席債權人會議,討論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涉及投資者權益調整的,應當成立投資者小組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