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銷售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首先按照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解決。不能采取消極拖延的方式,也不能采取扣留貨物或拒絕支付貨款的方式自行行使法務部的放權。根據法律規定,發生糾紛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爭端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既不影響團結,也不影響今後的合作,還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仲裁解決,仲裁是指買賣合同雙方的爭議。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由某壹機構作為中介或第三人,對雙方事實上的爭議作出判斷,對權利義務作出裁決。仲裁是解決銷售合同糾紛的壹種常用方式。訴訟解決:發生買賣合同糾紛時,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