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壓力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易燃易爆管道;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
(七)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