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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限制自由的合法性。

法律解析:疫情期間,公民有義務遵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檢疫控制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采取強制隔離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省級政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封鎖傳染病,進行交通管制等等。公民有遵守和配合有關部門防疫工作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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