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法律糾紛的家庭矛盾,可以向村居委會或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這些單位往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是在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組織。城市由居民委員會建立,農村由村民委員會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家庭矛盾的當事人進行調解、勸導,促使其相互理解、平等協商,消除糾紛。壹些地方居委會會成立婦聯,在調解家庭矛盾方面壹直發揮著積極作用;
2.涉及法律糾紛的嚴重家庭矛盾。
(1)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基層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2)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