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選取的案例涵蓋了各種跨界采礦行為。從該案的處罰結果來看,既有行政處罰,也有嚴重吊銷采礦許可證和刑事處罰。
目前法律對越界開采造成損失賠償的違約金如何確定,如何執行的規定不明確,這是壹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按照立法初衷,跨界采礦造成的損失賠償是指破壞礦產資源,賠償國家損失。具體是指按照合理的開采方式應當開采,但由於違法主體采取不合理的開采方式而無法開采的礦產資源的價值,以及越界開采的礦產品的價值。從理論上講,礦產資源的破壞價值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來界定。在現行法律制度不變的情況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責令賠償損失,或者通過司法途徑追償。礦產資源法的損害賠償條款不適用於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其他權利人的損失賠償。因此,在本章中,跨界采礦案件中采礦權人和其他權利人的損失賠償不是壹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