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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時工作制是誰提出的?

羅伯特·歐文。

八小時工作制最早是由社會學家羅伯特·歐文在1817年8月提出的。他還發明了壹個口號,“八小時工作,八小時休閑,八小時休息”。1833年,在歐文的支持下,富有同情心的工廠主約翰·多·霍爾蒂等人發起了壹場八小時工作制的運動。

1866年,第壹次國際日內瓦大會提出了“八小時工作,八小時自控,八小時休息”的口號,要求各國制定法律予以確認。

8小時代表制名存實亡的意義

首先說明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法律權威不高。法律的權威在於,壹種社會制度壹旦成為公眾的意誌,被公認為法律,就必須得到社會的尊重和忠實遵守,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工作時間,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但現在,八小時工作制在中國名存實亡,近八成上班族無法按時上班。法律條文成了壹紙空文,被壹些用人單位拋棄,置之不理,法律的權威性大打折扣。

其次,說明政府和執法部門的職權是閑置的。當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侵權行為種類繁多,拖欠工資、加班加點、延長工作時間等現象十分猖獗。主要原因是政府和執法部門閑置。

政府是市場的“守夜人”,執法部門是法律的維護者和執行者。但這些公權力在保護勞動者權利時,手段短,力度不強,甚至讓用人單位無所作為。

然而,如果期望工人單獨捍衛自己的權利,他們就無法以強勢地位與雇主競爭。所以,大多數勞動者在“飯碗”和權利選擇的權衡中,都傾向於忍氣吞聲偏向前者,習慣了用人單位的肆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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