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向管理委托人收取、攤派財物的;(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三)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態度粗暴,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四)不按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五)其他侵害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有前款第壹款、第二款、第五款所列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