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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害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規定了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規定侵害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是以欺詐手段欺騙客戶,或者收取高額服務費欺騙客戶,非法集資,態度冷淡。1,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集資、集資、攤派費用,增加群眾負擔;2、違反有關規定拘禁、收取群眾款物或處罰群眾的;3、私分群眾財物,或違反有關規定欠群眾錢的;4.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5、處理涉及群眾的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6、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向管理委托人收取、攤派財物的;(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三)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態度粗暴,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四)不按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五)其他侵害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有前款第壹款、第二款、第五款所列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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