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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民主與時俱進體現了哪些史實?

首先,雅典民主體現了大多數雅典奴隸主和自由民的主權。伯裏克利曾自豪地宣稱:“我們的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是因為政治權力掌握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少數人手中。”[9]體現雅典人公民主權觀念的是人民議會的權力至上制度。雅典的群眾大會是所有成年雅典公民都可以參加的會議。在這裏,任何公民都可以發言;所有的法律在頒布之前都要在這裏討論通過;所有重要的國家官員;要在這裏當選,所有有關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和其他重大國家事務都必須在這裏辯論,並由多數意見決定。通過這種制度,雅典的普通公民確實有很多機會影響甚至決定政府的決策。而民選官員也能更好地反映和執行民意。

其次,與公民主權密切相關的是公民個人的自由和平等。事實上,這是雅典民主的起點。人們認為文官政權有兩個特殊的概念:壹是“主權屬於多數”,二是“個人自由”。“民粹主義者首先假設正義(公平)在於‘平等’,然後認為平等是至高無上的民意。”[10]雅典人的自由平等觀念可以追溯到氏族社會的傳統,並在雅典進入階級社會後的特殊生產方式中得到強化。

第三,雅典的官員制度是民主原則的重要體現。“自由的要義之壹(體現在政治生活中)是每個人輪流做統治者和被統治者。”[11]國家所有的公共職位(除了十將軍的職位)都是對各級公民開放的,只有少數必要的條件才能保證在職者能夠正常順利地履行職責。按照規定,陪審法庭的陪審官必須是30歲以上、不欠公共債務的公民。官員壹般都是抽簽選出來的,所以普通公民擔任公職的機會相當多。

重要官員是在公開會議上通過舉手表決選出的。原則上,“考慮的不是某壹特定階層的成員,而是他們真正的才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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