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與公民主權密切相關的是公民個人的自由和平等。事實上,這是雅典民主的起點。人們認為文官政權有兩個特殊的概念:壹是“主權屬於多數”,二是“個人自由”。“民粹主義者首先假設正義(公平)在於‘平等’,然後認為平等是至高無上的民意。”[10]雅典人的自由平等觀念可以追溯到氏族社會的傳統,並在雅典進入階級社會後的特殊生產方式中得到強化。
第三,雅典的官員制度是民主原則的重要體現。“自由的要義之壹(體現在政治生活中)是每個人輪流做統治者和被統治者。”[11]國家所有的公共職位(除了十將軍的職位)都是對各級公民開放的,只有少數必要的條件才能保證在職者能夠正常順利地履行職責。按照規定,陪審法庭的陪審官必須是30歲以上、不欠公共債務的公民。官員壹般都是抽簽選出來的,所以普通公民擔任公職的機會相當多。
重要官員是在公開會議上通過舉手表決選出的。原則上,“考慮的不是某壹特定階層的成員,而是他們真正的才能。”[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