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院工作制度》30。從醫院轉到另壹個部門的系統。
1.因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不能診治的患者,應由科室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醫務科批準並報院長或分管業務的副院長,並提前與轉院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後轉院。
2.省、市、自治區醫院的病人(包括門診病人)需要轉往其他醫院治療時,應由所在醫院院長提出,經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同意,報省、市、自治區衛生廳批準。急性傳染病、麻風病、精神病和截癱患者不得轉往外省市治療。
3.如果病人轉院,如果估計途中病情可能加重或死亡,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有危險後再轉院。較重的病人轉院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病人轉院時,病歷摘要應隨病人轉移。病人出院時,應寫治療總結,交病案室,交回醫院。轉養老院的病人只帶病歷。
4.病人轉科須經轉科會診同意。轉專業前,主治醫師會開轉專業的醫囑,寫好提高科室的記錄,通知住院部掛號,根據聯系時間進行轉專業。轉出部門需要派人陪同到轉入部門,並向值班人員說明相關情況。在轉科寫轉科記錄,通知住院部和營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