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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兼職過程中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因為非全日制不視為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不受法律調整,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遭受的傷害只能按照壹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因此,應當按照人身傷害的標準進行損害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時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兼職與企業形成雇傭關系的,其工作的公司應當對兼職員工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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