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執行或者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二、申請執行人是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繼承人;
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主體和被執行人明確;
五、義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六、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提出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