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在高於現任職務的崗位上任職;作出處罰決定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聘任到高於現任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崗位等級壹級以上予以聘用,其工資待遇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有關規定確定;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高於處分後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用、考核和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參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