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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是誰?

法律主觀性:

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是: (壹)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二)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4)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印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規定》的通知第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壹)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二級智力殘疾的;(二)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4)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法律客觀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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