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認可的標準如下: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的構成要件如下:
1.壹個協議或合作行為由多個獨立的主體組成。壟斷協議必須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具有“多個主體* * *同行”的特征,因而不同於單個經營者實施的市場壟斷行為;
2、經營者之間存在串通或者壹致行動。構成壟斷協議的客觀要件是經營者進行了合謀或者壹致行動。這種共謀或壹致行動可以表現為各方簽訂的協議、合同、備忘錄,企業集團的決定或決議,行為人之間的壹致行動;
3.壟斷協議的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
壟斷行為具體包括:
(壹)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