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包括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實施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該表格為書面形式。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