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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包括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實施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該表格為書面形式。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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