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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法律主觀性:

乘客享有以下權利:1。按照車票載明的時間、班(車)和座位號,乘坐規定的交通工具到達車票載明的目的地。2.享有按規定數量攜帶免費行李的權利。3.享受按規定攜帶低於規定身高的兒童。4.享受承運人提供的接受旅程的必要服務。5.旅途中,有權在規定期限內變更交通工具和座位號。乘客應當履行以下義務:1。支付規定的票款和行李費,支付超程或超程托運的票款和行李費。2.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在規定時間前不能成行的,應當改簽,超過規定時間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3.接受承運人對行李中違禁品的檢查,接受處理。4.在享受運輸服務過程中損壞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百零九條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壹十五條* *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車票記載的時間、航班號、座位號乘車。乘客無票乘車、超員乘車、越級乘車或者持不符合降價條件的優惠票乘車的,應當支付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如果旅客不支付票款,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實名制旅客運輸合同項下旅客遺失車票,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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