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促進法》是為了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促進健康中國建設,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總結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基本醫療衛生戰略部署作出頂層、制度和基礎安排。它是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的第壹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推進我國衛生健康領域法治建設,落實衛生健康工作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建設中國特色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全面保障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具有基礎性、全局性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健康權。
國家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提高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國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健康教育權利,提高公民健康素養。第七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工作。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醫療健康促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