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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等級從高到低的順序是

法律分析:從高到低分別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法律效力位階是指不同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法律淵源體系中的地位和效力位階。在法律位階中處於不同或相同的地位和位階,其效力也不同或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條,即普通法、衡平法、法規、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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