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小時、天、月和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到期前郵寄的不算逾期。
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