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條依法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人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社會保險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需要為其職工支付醫療費用。但《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職工從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職工恢復醫療保險待遇,停止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為社會保險在很多地方都是按地區統籌的,醫保連省級統籌都做不到,而且各省各市的政策可能也不壹樣,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問妳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此外,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可以確定由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