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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權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壹。

意思是當物權發生變動時,必須以壹定的方式表現出來,讓外界公眾知道物權發生了變動。物權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為物權是絕對的,具有很強的效力,可以定紛止爭。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占有和交付是動產的公示方式。基於此原則,動產主體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轉移給新的權利人;房地產權利主體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在登記簿上記載新的權利主體名稱。此時,物權變動完成,否則,不具有物權變動的效力。

物權是權利主體直接支配財產(主要是有形的東西,在壹定條件下也可以是權利)的權利。

它具有以下特點: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

2.物權是權利人直接享有物的收益的權利;

3.財產權是壹種獨占權。

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的排他性權利。根據物權的性質,它具有優先效力和物權請求權。

各國規定的物權類型大概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類;

1,所有權;

2.用益權;

3.擔保權益;

4.附身。

物權變動是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基於物權的性質,如果物權變動不以某種可以從外部發現的方式表現,就會產生很多糾紛,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是民法物權變動的必要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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