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和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他們得到及時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未治愈或者疑似傳染病未消除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搶救和治療,書寫病歷和其他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醫療機構應當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應將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
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復印件轉送至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醫療機構。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